教师厅〔201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师范大学:
为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 34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相关规定,现就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政策明确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跨省任教条件
认真执行“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的规定。对确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经培养院校、生源所在地和接收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申请跨省任教。
1.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任教的;
2.在学期间父母户口迁移至省(区、市)外的;
3.已婚需要迁移到配偶所在地中小学任教的。
二、规范跨省任教审核程序
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任教审批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符合跨省任教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提出申请,培养院校审核批准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生源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跨省任教条件的,生源所在省与接收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沟通,确认接收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生源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送接收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3.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任教后,纳入接收省免费师范生管理。
三、加强履约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服务期内,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确认后,可终止协议。
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各省应在免费师范生毕业离校后受理违约事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签约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岗位和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等问题,由各省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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