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城函〔2016〕8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2-14 03:15: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6〕8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统一部署,决定对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本次督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9月底,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城市自查;

第二阶段为2016年10月,由我部牵头,根据各地自查结果开展督查。具体时间和督查城市名单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和重点

(一)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情况。重点督查地级及以上城市是否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排查结果;排查无黑臭水体的城市,当地居民是否认可;排查有黑臭水体的城市,是否明确黑臭水体名称、黑臭水体整治的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重点督查排查出的黑臭水体是否制定整治方案、是否落实整治工程项目并纳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项目库;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治和已开工实施整治的黑臭水体占比;已完成整治(销号)黑臭水体的评估报告等。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作为重点督查对象,以督促其保质保量完成2017年的工作目标。

三、督查组织和安排

(一)自查。

国务院“水十条”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的实施主体。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自查报告报送我部城市建设司,自查报告要求有情况、有数据、有案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2.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3.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督查。

2016年10月,我部牵头组织对各地进行督查,邀请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参加。

四、督查方式和要求

(一)督查采取听取汇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个省(区)至少督查2个城市,其中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必须列入督查范围。原则上,每个城市至少实地查看不少于3条黑臭水体,随机走访干部群众不少于20人或组织召开1次小型座谈会。

(二)督查要深入基层、真督实查、敢于碰硬,突出问题导向,深挖线索,发现一批涉及政策不落实、工作不作为的典型案例。

(三)各地要提前做好督查准备,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提供的情况要真实、准确,经得起检验和核查。

(四)督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要求,轻车简从,高效务实,不得扰民,不得接受宴请,不得接受任何礼物。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陈玮  牛璋彬

电话:010-58933160

传真:010-58934352

E-mail: chengshui@mail.ci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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