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厅发评价〔2006〕23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等文件精神,帮助各中央企业更好的了解和执行国资委关于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现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不少中央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陆续反映了一些情况和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连续5年审计年限是否区分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和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
《通知》中关于连续5年审计年限是指连续承担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年限,既包括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也包括参审会计师事务所。
二、关于中央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时连续审计年限计算的问题
(一)新设合并或分立出来新成立的企业集团,由集团统一招标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从集团委托之日起开始计算。否则,连续审计年限仍然从实际承担审计业务当年开始计算。
(二)吸收合并后继续存续或分立后继续存续的企业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一律从实际承担审计业务当年开始计算。
(三)因企业名称等事项变更而发生变更工商登记的企业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在其变更前后连续计算。
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时连续审计年限计算的问题
(一)采取新设合并方式重组,合并后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连续审计年限从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工商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采取吸收合并方式重组,合并后继续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原来承担的审计业务,审计年限连续计算;被合并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后原审计业务转由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承担的,连续审计年限从合并之后开始计算。
(三)采取分立方式重组,分立后继续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审计年限连续计算;分立后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连续审计年限从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工商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因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等事项变更而发生变更工商登记的,审计年限在变更前后连续计算。
四、关于拟上市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满5年的问题
中央企业所属处于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已经超过5年的,凡是能够提供证据表明该企业已经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两年内可以暂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待企业上市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变更。
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满5年轮换的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的有关规定,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超过5年。为平稳地推进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工作,提高中央企业审计工作质量,根据目前中央企业审计质量情况,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前15位的会计师事务所,至承担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为止,连续审计年限已经达到或超过5年,但未达到10年的,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延缓3年变更,但连续审计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会计师事务所在延缓变更期间应当更换审计报告的签字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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