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16〕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第二届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2-21 11:16:33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第二届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财会函〔2016〕14号

 

 



有关单位:

为发挥管理会计专家智库作用,加快推进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经公开选聘,我部聘任丁淑英等85位人士为第二届管理会计咨询专家,任期为两年。现将咨询专家的权利、义务、管理及名单等公布如下:

一、咨询专家的权利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管理会计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就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承担有关管理会计课题的研究工作;

(五)优先参与管理会计指引研究起草工作;

(六)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七)参加财政部组织的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宣传培训工作。

二、咨询专家的义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保质完成财政部会计司交办的管理会计相关工作任务;

(二)按时参加咨询专家会议以及相关的管理会计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三)积极服务管理会计政策制定,及时提出、反馈具体意见建议;

(四)配合做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材料提供、调研、案例总结、相关评审等工作;

(五)按时完成所承担管理会计课题、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的研究等相关工作,提交高质量报告;

(六)宣传和推动管理会计应用,定期反馈管理会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问题提出咨询建议,并至少每年向财政部会计司提交一份个人推动管理会计工作的情况总结;

(七)按照要求承担保密义务,并及时告知个人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三、咨询专家的管理


财政部会计司对咨询专家在聘任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和考核评价,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专家条件的,将明确不予续聘。咨询专家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提交履行专家职责相关工作报告。

“不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财政部会计司向其布置的管理会计工作任务的;

(二)任期内因个人原因很少参与财政部会计司管理会计工作的;

(三)对财政部会计司向其布置的管理会计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经催告后仍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的;

(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积极配合财政部会计司管理会计相关材料提供、调研等工作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履行专家职责相关工作报告的;

(六)未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

四、咨询专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



 

 

 


财政部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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