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水保〔2016〕22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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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办水保〔2016〕22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月13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水保〔2021〕11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2006年4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水利部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试行)》(办水保〔2006〕63号)。各地按照评定办法积极开展工作,全国建成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113个,充分发挥了园区理念引领、典型示范、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等作用,提升了社会公众水土保持生态文明理念和意识,推进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为进一步促进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其功能与作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土保持改革发展对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工作的新要求,我部组织修订了《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现予以印发。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推进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促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新发展。

附件:《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5日
 

 

 


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

 

 



1  总  则

1.0.1为规范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工作,加强园区创建,促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制定本办法。

1.0.2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是指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全面发挥水土保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具备一定规模,质量高、效果好、典型强,能充分发挥理念引领、典型示范、宣传教育、科学普及等作用的水土保持生态设施、资源和场所。

1.0.3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评定。省级以下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的评定可参照执行。

2 评定内容


2.1基础条件

2.1.1园区的地形地貌和水土流失等特征具有典型代表性。

2.1.2园区土地使用手续合法完备,权属清晰。

2.1.3园区位于城市或交通干线附近,交通便利。区内道路布局合理,路标清晰。

2.1.4园区水、电、通讯、房建、休憩、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能够满足园区正常运行的需要。

2.1.5 园区生态景观良好,环境优美。对垃圾等废弃物设有相应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

2.2基本功能

2.2.1园区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清晰,实施情况良好。

2.2.2园区各项防治措施布局合理,建设规范,形成完整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体系。宜治理水土流失得到全部治理。

2.2.3园区布设相应的效益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2.2.4园区布设宣传标牌等措施,并通过报刊、电视、网站或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

2.2.5园区设置各种措施和工程等的标识牌,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科普教育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具备基本的科普能力。

2.2.6园区导视系统完善,有讲解方案和通俗易懂的介绍材料。

2.2.7园区创新发展,推广应用各种新技术、新理念、新材料、新品种、新工艺、新方法。

2.2.8园区定期免费开放,每年保障一定的开放时间。

2.3特色功能

2.3.1园区按主体功能不同分为综合防治型、科学研究型、科普教育型、生态产业型、特色展示型等五大类型。

2.3.2综合防治型园区水土保持措施完善,配置合理,水土流失治理程度高,标准质量高,防治效果显著。

2.3.3科学研究型园区具备开展科学研究和监测的设施与设备条件,运行良好。与科研等部门有较好的协作机制。科研成果丰富,广泛用于生产实践。

2.3.4科普教育型园区有展示水土流失发生、发展过程的演示设施,建有科普展示馆和体验设施,信息化水平高。园区与教育等部门合作,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科普教育活动,具备较强的接待能力和较长的开放时间。

2.3.5生态产业型园区水土流失治理开发与产业培育结合紧密,产业发展良好,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辐射带动效果突出。

2.3.6 特色展示型园区在水土保持某方面工作或某项措施突出,效果显著。如城市水保、生态清洁小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以及梯田、淤地坝、崩岗治理、水土保持林等。

2.4园区管理

2.4.1园区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职责明确,制度完备。

2.4.2园区具备相对稳定的经费保障。

2.4.3园区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符合有关规定。

2.4.4 园区具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有应急预案和简单的医疗救护能力。

2.5 加分条件

2.5.1园区有地方财政投入。

2.5.2园区具有其他类型的特色功能,正常运行。

2.5.3园区加强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等单位的协作。

2.5.4园区注重创新,不断丰富内容,拓展功能。

3 评定分值

3.0.1园区评定的总分包括基本分和附加分,总分110分。基本分满分100分,其中园区基础条件20分、基本功能40分、特色功能20分、管理20分。附加分10分。计分细则见附录。

3.0.2总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总分=园区基础条件评分+基本功能评分+特色功能评分+管理评分+附加分。

3.0.3总分不低于90分的园区可评为“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

4 评定程序


4.0.1园区建设管理单位向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报材料。

4.0.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评,通过后上报水利部。

4.0.3水利部对初评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对园区进行评定。

4.0.4水利部复核专家评定意见,公示通过建议名单,将符合条件的园区批准为“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

5 附  则

5.0.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试行)》(办水保2006[63号])同时废止。

5.0.2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负责解释。

 

附录  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计分细则

 

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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