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发〔2013〕42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2-23 23:36:0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水发〔2013〕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引航机构,中国引航协会、港口协会、船东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引航行业管理,提升引航服务质量,现将《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13年7月8日

 

 

 



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

 


 


为了提升引航整体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航运业,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保安全、保船期、降成本的服务航运为宗旨,创新管理,提高素质,努力构建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的阳光引航服务体系。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阳光调度,保船期

1.公布引航申请程序。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各引航机构要制定引航、移泊申请受理程序,统一引航申请受理标准,提高引航申请受理效率,给服务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引航申请服务。

2.公开船舶引航计划。各引航机构要建立公开引航船员调派制度,严格按照港口船舶进出港计划、港口水域通航情况和天气海况情况等有关制度要求制订船舶引航计划。引航计划经引航机构领导审核报海事管理机构后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向申请对象公开。条件成熟的引航机构应主动将引航计划向社会公开,接受国内外服务对象的监督。

3.跟踪计划实施过程。各引航机构应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通过AIS船舶监控系统等有效手段,跟踪引航员实施引航的全过程,对不准点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要求引航员按引航计划实施引航工作,力争被引船舶的船期不因引航工作而延迟

(二)拖轮的合理使用

1.各引航机构要与当地港口企业、拖轮公司等相关单位建立协商机制,在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标准,共同协商决定配备满足基本生产需求的拖轮数量,经船公司允许后,方可配备使用。

2.根据辖区内拖轮的实际情况,各地港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引航机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制订《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并对外公布。

3.严格按照《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配备和使用拖轮,需变更辅助拖轮时,引航员应向船方说明原因,并报经引航机构同意。

(三)规范收费,降成本

1.公开收费。各引航机构要哦规范引航收费管理、结算、审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收费,建立收费查询系统,方便船公司核对,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2.各引航机构要多考虑服务对象的需求,在保安全、保船期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各项服务成本,包括引航员的接送、拖轮的使用、收费等。

(四)公布工作程序

各引航机构要推行服务公开,主动向港航、代理企业发放引航服务手册;服务手册的内容应包含引航申请程序、辅助拖轮配备标准、收费标准、联络方式以及行风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监督。各引航机构要将引航员计划登轮及交接的时间。地点和引航员工作规范等相关信息向服务对象公开,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建立引航机构不良记录名单制度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港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引航机构不良记录名单制度,每年要集中组织1—2次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引航机构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责令地方港政管理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或研究是否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引航员安全技术能力建设

各引航机构要加强引航员的安全服务意识教育,以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引航管理系统为核心,以责任落实到每个引航员和引航工作各个环节为关键,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地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不断改善引航安全生产条件,在保障引航员自身安全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引航服务水平。各引航机构要不断提升引航员自身素质,为客户提供安全、满意、高效的服务,建立一支精干、高素质的引航队伍。

(二)完善内外部工作机制

1.各地港政管理部门、各引航机构,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把开展阳光引航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做到各负其责、常抓不懈。

2.建立引航员内部竞争制度,实行优胜劣汰,将引航员的劳动报酬同引航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挂钩,充分发挥其潜能,促进引航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3.各引航机构要主动与当地口岸监督部门、港口企业、拖轮公司等相关单位建立协商机制,对一些社会比较关注的环节,要实行集中决策,避免造成权力过渡集中,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4.各引航机构要在接受引航申请、安排船舶引航计划、拖轮的配备和使用、引航收费等各个环节做好台账记录,在相关岗位配备录音电话,做到过程可以追溯,结果有据可查。

5.各引航机构要船舶引航的各个环节建立后评估制度。定期召开港航、代理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制度进行后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6.各引航机构要制订引航员工作规范,提出要求,明确纪律,强化引航员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纤细化系统

各地港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引航机构建立信息化系统,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引航申报、排班、审核等工作流程电子化和引航员工作过程的舰队管理,从而提升引航机构内部管理水平和对外服务水平。逐步实现用方便的信息提前将引航服务的相关计划、引航员登轮的时间安排等向服务对象告知。

(四)建立服务内外的监督措施

1.各引航机构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可通过聘请行业监督员、建立服务对象和引航站站长定期沟通机制等方式,加强引航机构的内部监督管理。

2.加强对引航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地港政管理部门对做得好的引航机构要及时表扬,对坐的差得引航机构要批评帮助并及时报部,问题严重的由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由不良记录的引航机构,各地港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加强日常监督。

3.加强综合管理。各地港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将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汇总,并通过升级港政管理部门报部水运局(长江引航中心通过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报)。中国引航协会可通过不定期走访港口、航运及船舶代理等有关企业和引航机构,对引航服务质量和引航行风进行监督。中国船东协会可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定期开展船东对引航机构的满意度调查。

(五)发挥协会作用

中国引航协会要进一步发挥“桥梁”作用,制定和完善引航相关标准和规范,指导服务各引航机构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引航人员培训,加大阳光引航的宣传力度,营造推进阳光引航和建设引航文化品牌的良好氛围,引导各引航机构健康发展。要定期对优秀引航员、行业公认的引航机构的好做法开展示范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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