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运〔2013〕516号《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6-12-23 23:42:45

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




长航运〔2013〕516号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422号)精神,长航局组织制定了《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2013年10月25日
 

 

 


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

 

 


 
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按照“科学配备、规范使用、确保安全、适时评估”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拖轮的申请和变更


(一)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在申请引航计划时,根据本办法向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拖轮公司(以下简称“拖轮公司”)申请配备引航作业辅助拖轮,并将拖轮配备计划通报引航调度。

(二)根据引航作业需要,引航调度对船公司或船舶代理申请辅助拖轮计划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船公司或船舶代理。

(三)因气象、潮汐、航道条件变化、船舶操纵性能异常等原因,需变更拖轮时,现场引航员应向被引船船长说明原因并向引航调度报告,引航调度及时向引航站领导汇报,商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同意后变更拖轮配备。

二、拖轮配备数量的一般要求

(一)引航作业辅助拖轮数量

1.靠离码头、系离浮筒作业拖轮配备数量要求,见下表。

 

长航运〔2013〕516号《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




备注:“L”指船舶总长,“D”指船舶淡吃水,单位:米。

2.抛、起锚及掉头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数量。根据水域通航环境、水文气象状况、被引船舶操纵性能等情况,各引航站依本办法及各区段特别要求,商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配备辅助作业拖轮。

3.进出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作业,因航道条件、泊位档距、靠泊要求限制等特殊情况,或安全主管机关要求,可适当增加拖轮配备数量。

4.因船舶主辅机、锚设备缺陷等操纵性能受限的船舶作业可适当增加拖轮配备数量。

(二)增加或减少拖轮配备数量

1.增加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须征得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同意。

2.装有侧推器且能正常使用的船舶,可适当减少拖轮的配备。

(三)抢险、救助等特殊情况,拖轮的配备服从安全主管机关的安排。

三、各区段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还应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太仓

1.D≥11米进出江船舶,或250米≤L<270米进江船舶,或及250≤L<300米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伴航。

2.L≥270米的载货进江船舶,或L≥300米出江船舶:配备2艘拖轮伴航。

(二)常熟

1.靠离码头、系离浮筒:

(1)85米≤L<120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辅助。

(2)120米≤L<145米且D<9.7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2.进出常熟港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

(1)70米≤L<105米且D<7.5米的船舶,或L<70米且D≥6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105米的船舶,或70米≤L<105米且D≥7.5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3.伴航:

(1)10.2米≤D<10.8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自苏通大桥桥区到码头伴航。

(2)10.8米≤D<11.2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自长江11#浮到码头伴航。

(3)D≥11.2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自长江1#浮到码头伴航,另加1艘拖轮苏通大桥桥区伴航。

(三)南通

1.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

(1)上段(新开闸至通钢5号):125米≤L<160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协助靠离泊和掉头;85米≤L<12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协助靠离泊和掉头;L<85米船舶靠离泊需掉头时配备1艘拖轮辅助。

(2)中段(南农闸至新开闸):205米≤L<250米的船舶靠离泊需要掉头时配备3艘拖轮。

(3)下段(南农闸以下):205米≤L<230米且10.5≤D<10.8米的船舶,洪水期(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配备3艘拖轮协助靠离泊和掉头。

2.伴航:

(1)L≥265米或载重吨>105000吨进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另加1艘拖轮伴航。

(2)223米≤L<265米或45000吨<载重吨≤105000吨进出江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3)D>10.8米进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

(4)10.5米≤D≤10.8米进出江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5)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6)(6)L≥145米的新造、厂修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自码头或船厂或锚地至苏通大桥伴航。

(四)张家港

1.抛起锚掉头:

L≥175米或D≥9.7米下行需掉头进入九号锚地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进出专用航道:

(1)L≥175米,从长江主航道下行进大新或永钢专用航道,或出永钢专用航道上行进入长江主航道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145米,载运一级危险品或载运X/Y类有毒液体物质夜间进出福南水道、大新专用航道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3.伴航:

(1)L≥265米或载重吨>105000吨进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另加1艘拖轮伴航。

(2)223米≤L<265米或45000吨<载重吨≤105000吨且D>9.7米进出江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3)D>10米进出江船舶:航行于福南水道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4)L≥265米或D≥9.7米,且船龄≥30年的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五)靖江

1.抛起锚掉头:

(1)L≥175米或D≥9.7米需要掉头进入十二号锚地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175米或D≥9.7米在福姜沙水道上口掉头进出福南水道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伴航:

(1)L≥145米的厂修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福北水道、专用航道及苏通大桥桥区伴航。

(2)L≥145米的新造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福北水道伴航。

(3)D≥9米,载运一级危险品或载运X/Y类有毒液体物质夜间进出福北水道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伴航。

(4)L≥250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另加1艘拖轮伴航。

(5)D≥9.7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福北水道伴航。

(六)江阴

1.抛起锚掉头:

L≥160米或D≥9米掉头进入停14、停15、锚12锚泊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伴航:

(1)L≥145米的新造、厂修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福北水道伴航。

(2)L≥250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另加1艘拖轮伴航。

(3)D≥10.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福南水道伴航。

(七)镇江

1.抛起锚掉头:

(1)205米≤L<250米或9.7米≤D<11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250米或者D≥11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3)高洪水位期掉头水域受限时,L≥175米且D≥9.0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进出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

(1)镇江奇美化工码头:

L≤12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L>125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2)镇江金东纸业码头:

1)靠离1#泊位,85米≤L<14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L≥145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2)靠离2#泊位,枯水期,L<14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L≥145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洪水期,L<12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L≥125米且≤160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L>160米靠泊作业的船舶,配备3艘拖轮,离泊作业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3)专用航道码头(三江营河口内、太平州捷水道下段):

85米≤L<12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L≥125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八)南京

1.靠离码头、系离浮筒:

(1)85米≤L<14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145米≤L<170米的船舶,空载配备1艘拖轮,重载配备2艘拖轮。

(3)170≤L<250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4)L≥250米的船舶:配备3艘拖轮。

2.抛起锚掉头:

(1)205米≤L<250米或9.7米≤D<11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250米或D≥11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3.进出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

(1)宝塔水道:

扬子专用航道:L≥130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南京二桥北汊以上:L≥7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特殊泊位:

南炼1、2、3号泊位:L<85米的船舶离泊时,配备1艘拖轮;L≥85米的船舶离泊时,配备2艘拖轮;L≥145米的船舶靠泊时,配备2艘拖轮。

(3)丁字型、顺流等非常规靠离泊的船舶:另加1艘拖轮。

四、危化品运输船舶辅助作业,应优先配备消拖两用拖轮


五、其它


(一)本办法适用于进出长江需要引航作业的船舶。长江江苏段以上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和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安全主管机关另有要求的,应按其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中的“拖轮”,指操纵性能良好的全回转拖轮。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15649.html

本文关键词: 长航运, 长江, 引航作业, 辅助, 拖轮, 配备, 标准, 使用, 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