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运〔2013〕516号《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
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
长航运〔2013〕516号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422号)精神,长航局组织制定了《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2013年10月25日
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
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按照“科学配备、规范使用、确保安全、适时评估”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拖轮的申请和变更
(一)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在申请引航计划时,根据本办法向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拖轮公司(以下简称“拖轮公司”)申请配备引航作业辅助拖轮,并将拖轮配备计划通报引航调度。
(二)根据引航作业需要,引航调度对船公司或船舶代理申请辅助拖轮计划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船公司或船舶代理。
(三)因气象、潮汐、航道条件变化、船舶操纵性能异常等原因,需变更拖轮时,现场引航员应向被引船船长说明原因并向引航调度报告,引航调度及时向引航站领导汇报,商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同意后变更拖轮配备。
二、拖轮配备数量的一般要求
(一)引航作业辅助拖轮数量
1.靠离码头、系离浮筒作业拖轮配备数量要求,见下表。
备注:“L”指船舶总长,“D”指船舶淡吃水,单位:米。
2.抛、起锚及掉头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数量。根据水域通航环境、水文气象状况、被引船舶操纵性能等情况,各引航站依本办法及各区段特别要求,商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配备辅助作业拖轮。
3.进出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作业,因航道条件、泊位档距、靠泊要求限制等特殊情况,或安全主管机关要求,可适当增加拖轮配备数量。
4.因船舶主辅机、锚设备缺陷等操纵性能受限的船舶作业可适当增加拖轮配备数量。
(二)增加或减少拖轮配备数量
1.增加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须征得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同意。
2.装有侧推器且能正常使用的船舶,可适当减少拖轮的配备。
(三)抢险、救助等特殊情况,拖轮的配备服从安全主管机关的安排。
三、各区段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还应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太仓
1.D≥11米进出江船舶,或250米≤L<270米进江船舶,或及250≤L<300米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伴航。
2.L≥270米的载货进江船舶,或L≥300米出江船舶:配备2艘拖轮伴航。
(二)常熟
1.靠离码头、系离浮筒:
(1)85米≤L<120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辅助。
(2)120米≤L<145米且D<9.7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2.进出常熟港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
(1)70米≤L<105米且D<7.5米的船舶,或L<70米且D≥6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105米的船舶,或70米≤L<105米且D≥7.5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3.伴航:
(1)10.2米≤D<10.8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自苏通大桥桥区到码头伴航。
(2)10.8米≤D<11.2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自长江11#浮到码头伴航。
(3)D≥11.2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自长江1#浮到码头伴航,另加1艘拖轮苏通大桥桥区伴航。
(三)南通
1.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
(1)上段(新开闸至通钢5号):125米≤L<160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协助靠离泊和掉头;85米≤L<12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协助靠离泊和掉头;L<85米船舶靠离泊需掉头时配备1艘拖轮辅助。
(2)中段(南农闸至新开闸):205米≤L<250米的船舶靠离泊需要掉头时配备3艘拖轮。
(3)下段(南农闸以下):205米≤L<230米且10.5≤D<10.8米的船舶,洪水期(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配备3艘拖轮协助靠离泊和掉头。
2.伴航:
(1)L≥265米或载重吨>105000吨进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另加1艘拖轮伴航。
(2)223米≤L<265米或45000吨<载重吨≤105000吨进出江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3)D>10.8米进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
(4)10.5米≤D≤10.8米进出江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5)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6)(6)L≥145米的新造、厂修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自码头或船厂或锚地至苏通大桥伴航。
(四)张家港
1.抛起锚掉头:
L≥175米或D≥9.7米下行需掉头进入九号锚地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进出专用航道:
(1)L≥175米,从长江主航道下行进大新或永钢专用航道,或出永钢专用航道上行进入长江主航道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145米,载运一级危险品或载运X/Y类有毒液体物质夜间进出福南水道、大新专用航道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3.伴航:
(1)L≥265米或载重吨>105000吨进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另加1艘拖轮伴航。
(2)223米≤L<265米或45000吨<载重吨≤105000吨且D>9.7米进出江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3)D>10米进出江船舶:航行于福南水道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4)L≥265米或D≥9.7米,且船龄≥30年的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五)靖江
1.抛起锚掉头:
(1)L≥175米或D≥9.7米需要掉头进入十二号锚地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175米或D≥9.7米在福姜沙水道上口掉头进出福南水道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伴航:
(1)L≥145米的厂修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福北水道、专用航道及苏通大桥桥区伴航。
(2)L≥145米的新造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福北水道伴航。
(3)D≥9米,载运一级危险品或载运X/Y类有毒液体物质夜间进出福北水道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伴航。
(4)L≥250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另加1艘拖轮伴航。
(5)D≥9.7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福北水道伴航。
(六)江阴
1.抛起锚掉头:
L≥160米或D≥9米掉头进入停14、停15、锚12锚泊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伴航:
(1)L≥145米的新造、厂修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福北水道伴航。
(2)L≥250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另加1艘拖轮伴航。
(3)D≥10.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福南水道伴航。
(七)镇江
1.抛起锚掉头:
(1)205米≤L<250米或9.7米≤D<11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250米或者D≥11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3)高洪水位期掉头水域受限时,L≥175米且D≥9.0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进出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
(1)镇江奇美化工码头:
L≤12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L>125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2)镇江金东纸业码头:
1)靠离1#泊位,85米≤L<14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L≥145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2)靠离2#泊位,枯水期,L<14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L≥145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洪水期,L<12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L≥125米且≤160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L>160米靠泊作业的船舶,配备3艘拖轮,离泊作业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3)专用航道码头(三江营河口内、太平州捷水道下段):
85米≤L<12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L≥125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八)南京
1.靠离码头、系离浮筒:
(1)85米≤L<14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145米≤L<170米的船舶,空载配备1艘拖轮,重载配备2艘拖轮。
(3)170≤L<250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4)L≥250米的船舶:配备3艘拖轮。
2.抛起锚掉头:
(1)205米≤L<250米或9.7米≤D<11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250米或D≥11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3.进出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
(1)宝塔水道:
扬子专用航道:L≥130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南京二桥北汊以上:L≥7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特殊泊位:
南炼1、2、3号泊位:L<85米的船舶离泊时,配备1艘拖轮;L≥85米的船舶离泊时,配备2艘拖轮;L≥145米的船舶靠泊时,配备2艘拖轮。
(3)丁字型、顺流等非常规靠离泊的船舶:另加1艘拖轮。
四、危化品运输船舶辅助作业,应优先配备消拖两用拖轮。
五、其它
(一)本办法适用于进出长江需要引航作业的船舶。长江江苏段以上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和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安全主管机关另有要求的,应按其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中的“拖轮”,指操纵性能良好的全回转拖轮。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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