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2号
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规范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推进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现将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
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品种为海蜇、沙海蜇、口虾蛄、毛虾、鱿鱼、银鱼、丁香鱼、鸢乌贼和波纹巴非蛤。上述专项捕捞许可作业海域、作业时间、最大船数、捕捞限额、作业类型、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和定点上岸渔港等详见附件1。
二、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许可
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许可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上述专项捕捞许可作业海域、作业时间、最大船数、捕捞限额、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和定点上岸渔港等详见附件2。
三、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2023年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作业海域、作业时间、最大船数和定点上岸渔港等详见附件3。
四、有关要求
各有关省份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定周密的专项许可实施方案,切实执行好以下制度措施。
(一)严格遴选作业渔船。申请专项许可的渔船须为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管理的渔船,证书证件齐全有效。2022年有违规记录或者列入各地“船证不符”整治对象的渔船不得从事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为符合专项许可申请条件的捕捞渔船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为捕捞辅助船办理配套服务专项许可(形式由各地自定),并将批准的渔船名单于专项捕捞实施前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获准从事专项许可作业的渔船名单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的网站以及渔港进行公告。伏季休渔期间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等特殊需要出海作业的,应当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另行批准。为内地与港澳之间养殖水产品提供运输服务的辅助船,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二)渔船标识管理。各地要对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渔船和所有捕捞辅助船实行标识管理,定期检查渔船标识悬挂情况。渔船标识要醒目、易识别,标识样式由各省份自行确定。鼓励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对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渔船进行标识管理。
(三)渔船进出港报告。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2号)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加强对专项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进出港报告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渔获物定点上岸。各地要广泛宣传定点上岸渔港,确保相关作业渔民广泛知晓。要加强定点上岸渔港管理,每个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定点上岸渔港配备不少于2名执法监管人员,对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定点上岸渔港要加强巡查检查,确保渔获物在定点渔港上岸。
(五)渔获产量统计。各地要做好专项捕捞渔获产量统计,组织大中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通过“渔港通”APP填写渔捞日志、转载日志,小型捕捞渔船可通过“渔港通”APP填写渔捞日志或使用其他方式报送渔获产量。要加强对渔船填写渔捞日志、转载日志或其他方式报送渔获产量情况执法检查,建立检查台账记录。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登录“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进入“渔港综合管理子系统”开展渔捞日志、转载日志等的监测工作,对渔获产量进行统计汇总并及时上报。对不填写或未如实填写渔捞日志、转载日志或其他方式报送渔获产量的渔船,视情节依法取消其下一年度专项许可资格。建立限额捕捞预警机制,捕捞产量达到捕捞限额时,立即召回生产渔船,停止捕捞生产,确保不超过捕捞限额。
(六)科学观察员制度。各地要对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渔船建立科学观察员制度,每天至少派出2名观察员随作业渔船出海,了解每种作业方式渔获物幼鱼比例执行情况、兼捕渔获物等渔船生产情况。农业农村部将适时根据需要组织对渔获物情况进行调查。鼓励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对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配备科学观察员。
(七)渔船船位动态监控。各地要建立渔船船位动态监控机制,对专项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监管,禁止越界捕捞和违规出海,对未开启或关闭船位监控设备的渔船要及时予以召回并依法惩处。
(八)执法船伴航执法。各地要在禁渔区线内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作业海域安排渔政船伴航执法,定期对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开展登临检查,重点检查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渔获物幼鱼比例、兼捕以及渔捞日志、转载日志记录情况等,切实加强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渔船监管。有关省份要协调配合海警做好禁渔区线外鱿鱼、鸢乌贼等品种专项捕捞的执法工作。对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地区间、部门间联合执法,重点检查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渔获物定点上岸、渔获物转载情况等,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进行捕捞等行为。
(九)加强渔船安全监管。专项捕捞开捕前,各地要对专项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证书证件、渔船通导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渔船安全合规生产。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防汛防台风预案,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渔船“不安全不出海、不安全不作业”。同时,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加强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确保信息畅通。
(十)违法违规处理。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渔船,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立即终止其专项许可资格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请伏季休渔期间专项许可的资格。对专项许可渔船监管不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事件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实行熔断机制,一旦发生严重违法违规事件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该县(市、区)所属渔船应当立即予以召回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该县(市、区)相关专项许可。
各省份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捕捞期间渔业资源动态监测,在专项许可作业结束后及时开展专项许可工作总结和对资源状况的影响评估,总结、评估情况将作为来年专项许可安排依据。农业农村部将适时对专项许可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附件:
1.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
2.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许可
3.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农业农村部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