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村〔2023〕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
建办村〔2023〕1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财政厅(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23〕8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北京市密云区等35个县(市、区、旗)(名单详见附件)为2023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以下简称第二批示范县)。现就做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指导第二批示范县按照财办建〔2023〕8号文件要求,抓紧完善并印发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在总结推广以往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成功经验模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确定示范工作目标任务,细化重点内容、工作措施、预期成效等,列出时间表、路线图,对照202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研究谋划2024年绩效目标,确保示范工作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第二批示范县工作方案请于2023年5月30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指导第二批示范县在工作方案基础上,编制并印发县域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保护利用规划)。保护利用规划要坚守“保护发展传承中华农耕文明”初心,坚定文化自信自强,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原则,以传统村落为节点,连点串线成片确定保护利用实施区域,明确区域内村落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时序,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绿色生态、田园风光等特色资源优势,统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特色产业布局,实现生活设施便利化、现代化,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留住乡亲、护住乡土、记住乡愁。要结合村民生产生活需要,提出传统民居宜居性改造、传统建筑活化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完善提升、农时节气和乡风民俗等传统文化挖掘传承、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措施和技术路线,列出示范工作时间表、路线图,估算示范工作投资总额,并明确投融资渠道。第二批示范县保护利用规划请于2023年8月30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指导2022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第一批示范县)明确202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填写绩效目标表,请于2023年5月30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应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确保第一批、第二批示范县的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于2024年2月底前将2023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示范县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保护利用规划有序组织实施示范工作。各示范县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制度,创新体制机制,整合相关资源,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激发村民参与保护利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传统村落内生发展动力,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不断形成当地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经验和模式。
五、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作的业务指导,把挖掘原生态村居风貌和引入现代元素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发挥好乡村能工巧匠作用,按要求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建设,注重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打造“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示范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示范工作补助资金监管,确保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并结合地方财力等实际情况对各示范县制定保护利用规划等示范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定期调度各示范县工作进度,组成专家指导组,开展工作评估,及时总结推广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各示范县应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将示范工作信息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对示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系。
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010-58934567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36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5日
附件:2023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市、区、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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