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全国“生态岛礁”工程项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全国“生态岛礁”工程项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岛礁工程“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高“生态岛礁”工程建设质量,国家海洋局将建立全国“生态岛礁”工程项目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国“生态岛礁”工程项目库,由地方组织申报,国家海洋局定期组织审查并动态更新。地方首先要编制《规划》“空间布局”中已明确要求实施的“生态岛礁”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在2020年前完成本地区“生态岛礁”工程建设目标。
二、项目范围
项目以改善海岛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修复受损岛体,促进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提升海岛综合价值。具体项目根据《规划》分类要求,按生态保育类、权益维护类、生态景观类、宜居宜游类和科技支撑类等五类申报,同一项目可兼容其他类别的建设内容,须包括海岛监视监测站点建设和生态环境本底调查。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岛礁工程项目的征集、筛选、汇总、初审工作,并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国家海洋局。
(二)审查。国家海洋局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地方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同一项目两次审查不通过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入库。符合“生态岛礁”工程建设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开放式滚动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报送内容。省级海洋管理部门行文的申报文件,项目申报书以及项目相关支持性材料。
(二)时间要求。第一批项目申报材料请于2017年2月28日前上报;后续项目成熟后随时申报。
(三)联系人
法制与岛屿司(010-68047773;stdjgc2017@163.com)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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