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6〕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2-26 15:30:21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352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商请调整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15〕426号)、《关于商请确定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和分成比例的函》(公境〔2015〕2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在办理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时,向申请人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0元。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时,向申请人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三、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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