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3〕321号《国家文物局关于无垢净光舍利塔建设控制地带内舍利塔公园北地块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无垢净光舍利塔建设控制地带内舍利塔公园北地块项目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3〕321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无垢净光舍利塔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舍利塔公园北地块项目方案的请示》(辽文物〔2023〕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无垢净光舍利塔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舍利塔公园北地块项目。
一、对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细化前期研究。详细梳理此前该区域的历史沿革与环境要素,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历史格局演变的研究。细化“塔湾夕照”景观及其视线通廊的有关分析内容。
(二)调整完善设计方案。严格落实规划控制条件,拟建范围内建构筑物总高均不得超过9米。调整建筑设计,不得采用庑殿、歇山等屋面形式。地块西侧建筑体量过大,应进一步压减、切分、弱化建筑体量,确保其尺度、虚实、色彩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并应保障塔院范围内“塔湾夕照”的景观视线。通过栽植乔木或增加中心绿化隔离带等方式,进一步弱化拟建建筑对无垢净光舍利塔景观环境的负面影响。
(三)细化工程措施。补充评估施工期间振动对文物建筑的影响。补充相关防振动和监测措施,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四)完善方案文本和图纸,确保图文一一对应。视线分析图中应补充水平距离标注,图纸应为矢量化绘制。补充标注屋脊、脊饰等的标高。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