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油品的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
公告2016年第29号
关于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油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有关要求和部署,应对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改善空气质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按时供油
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
二、保障油品质量
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三、规范油品标示
加油站(点)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油、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92号汽油(V),0号车用柴油(V)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有效监管
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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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全面供应, 第五阶段, 强制性, 标准, 车用, 油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 2016年, 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