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厅消费〔2016〕119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工厅消费〔2016〕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推进纺织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能力建设和自主品牌建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6〕396号),决定开展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试点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纺织服装类创意设计园区(平台)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主体:纺织服装类创意设计园区(平台)。
(二)申报要求:按照《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管理办法》要求,正式运营2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园区(平台)可申报。
(三)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每家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二、工作程序
(一)初审推荐: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各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1-2家,各计划单列市可推荐1家。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在《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正式行文随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二)推荐时限:我部受理上述推荐材料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
(三)组织评审: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评审。
(四)公示公告:通过评审的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试点示范名单在我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三品”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本地区纺织服装类创意设计园区(平台)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联系人:纵瑞龙、薛立伟
电 话:010-68205662/68205661
传 真:010-6820566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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