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村函〔2023〕1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村庄建设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村庄建设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村函〔2023〕1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统计局、农业农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掌握全国村庄建设情况,我部制定了全国村庄建设统计调查制度,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现就做好2023年全国村庄建设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全国村庄建设统计调查范围为全国所有的行政村。具有行政村村委会职能的连队等特殊区域参照行政村执行。
二、统计内容
村庄概况、人口经济、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共环境、建设管理等情况,以及反映村庄风貌的照片。
三、调查报送方式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乡(镇)、行政村安排调查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录入信息。
(一)调查人员现场填写纸质调查表、拍摄照片后,在电脑端将调查信息录入村镇建设管理平台(网址:http://czjs.mohurd.gov.cn)。
(二)调查人员下载安装村镇建设管理平台手机端应用程序,使用智能手机现场采集、录入信息。
全国村庄建设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培训材料、手机端应用程序、用户使用手册等在村镇建设管理平台下载。
四、时间安排
调查数据截止时点为2022年12月31日。属于时点数据的,按报告期末数据填报。属于时期数据的,按报告期累计数填报。请各地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调查工作。
五、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做好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村庄建设统计调查工作负总责,要尽快开展动员培训,组织市县推进调查工作。市(地、州、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跟踪通报本地各县(市、区、旗)的调查工作情况,加快调查进度。县(市、区、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协调推进调查工作,及时将培训材料发放给调查人员,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指标理解有偏差、调查不细致等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六、数据应用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分析村庄建设统计调查数据,做好数据共享,发挥统计调查服务乡村建设决策、制定乡村建设政策、谋划乡村建设项目的作用。我部将以全国村庄建设统计调查数据为依据,评估各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等村镇建设工作情况,开展乡村建设评价。
业务咨询电话:010-58934706
技术服务电话:010-5748483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