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23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全文)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23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云南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水利(水务)厅(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23年度工作要点》经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23年度工作要点
2023年,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继续深化部门合作,加强协调配合和联合共治,切实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如下:
一、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
(一)明确并公告责任人名单。督促沿江各地明确省、市、县三级河长责任人、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采砂现场监管责任人、采砂执法责任人名单,并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或主流报刊向社会公告。主汛期前,水利部网站公布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
(二)强化监督考核问责。水利部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纳入落实国务院河湖长制督查激励措施,指导督促沿江各地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对涉砂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开展联合挂牌整治,督促采砂管理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二、强化监督检查和执法打击
(三)严格“四联单”管理。按照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要求,长江干支流、通江湖泊要率先实现采运管理单电子化。在采砂管理单电子化建设期间,持续加强现行砂石采运“四联单”管理力度,指导督促沿江各地规范开具、使用、核销管理,确保“四联单”来源可溯、真实性可查,堵塞单据易造假、反复套用等漏洞。结合暗访、巡江检查、执法监管、案件查处等,重点检查伪造、虚开“四联单”等问题,对监管不力、管理混乱,违规开具、不按规定执行砂石采运管理单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执法打击。推进开展长江河道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指导督促沿江各地常态化开展非法采运砂执法打击,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联动,开展高频次联合巡查,加强对重点江段敏感水域的暗访检查,重要时段加密巡查检查频次。公安机关强化刑事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砂犯罪活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加强行刑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入落实“两高”关于非法采砂入刑司法解释,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查处的涉砂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推动合作机制向基层延伸、向流域拓展,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指导沿江各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相关部门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合作渠道,推动实现部门间、区域间信息共建共管共享。
三、加强采砂船舶监督管理
(六)加强采运砂船舶源头管控。充分发挥长江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强化问题导向,对于采运砂船舶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开展涉砂船舶联合整治行动,全面摸排各类修造船企业,依法查处非法建造、改装和伪装采砂设备等行为。对查获的非法改造船舶,要追根溯源清查非法改造窝点,坚决予以取缔;对查获的“三无”船舶,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拆解,杜绝该类作案工具回流。指导督促沿江各地加强对码头、过驳浮吊等的监管,督促涉砂码头、过驳浮吊以及砂石市场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有条件的地区有序退出水上过驳浮吊。
(七)加强集中停靠管理。指导督促沿江各地落实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制度,强化监控措施,严查采砂船舶非法移动行为。对集中停靠点采砂船舶监管不严,致使采砂船舶非法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合理利用河道砂石
(八)规范长江采砂管理。指导督促沿江各地以规划为依据依法许可采砂,鼓励和支持规模化统一开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导督促沿江各地加强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规范疏浚砂利用行为,长江委、长航局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严防以疏浚之名非法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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