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农水〔2023〕13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的通知
办农水〔2023〕135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3〕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推荐基础上,经专家审查,水利部遴选确定第一批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名单如下。
一、试点灌区(11个)
河北:洋河二灌区
内蒙古:河套灌区(永济灌域)
辽宁:辽阳灌区
黑龙江:青龙山灌区
江苏:新禹河灌区
浙江:上塘河灌区
山东:豆腐窝灌区
河南:打磨岗灌区、红旗渠灌区
云南:弥泸灌区、蜻蛉河灌区
二、试点县(区)(10个)
山西:运城市芮城县
江苏:泰州市姜堰区
浙江:湖州市南浔区
江西:抚州市宜黄县
山东:德州市宁津县
四川:眉山市东坡区
陕西:渭南市合阳县
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云南:楚雄州元谋县、大理州宾川县
三、有关要求
1.扎实推进试点。试点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和专家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夯实任务措施,扎实推进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大胆实践创新,用2—3年时间,探索出可借鉴、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2.强化跟踪指导。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指导试点单位及相关地方政府精准制定政策供给体系,对试点加大倾斜支持力度,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及时帮助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做好宣传推广。及时总结提炼有效做法,总结经验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强化示范推广,充分发挥试点引领作用。
水利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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