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15〕4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
2015年9月10日 财资〔2015〕4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程中以及脱钩后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定,现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为行业协会商会履行职能、促进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物质保障作用。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程中及脱钩后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明晰资产权属关系。要明晰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属和产权关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原则,脱钩前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期和脱钩后继续使用。
(三)确保平稳过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是确保脱钩过渡期机构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行业协会商会要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确保平稳过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促进其事业发展。
(四)分级分类管理,落实部门责任。财政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资产管理具体规定。
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部门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各项脱钩具体工作,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制定脱钩过渡期和脱钩后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方案。
二、资产清查和核实
(五)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有脱钩任务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等相关规定,对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对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认真盘点,进行账实核对,核实盘盈、盘亏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债权债务,原则上继续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
(六)资产清查的范围应是全覆盖,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本级以及下属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协会等各级各类资产,对参股企业应进行详细说明。
(七)行政机关应当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结合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合规进行。
(八)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和相关工作。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执业能力。
(九)资产清查一般应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具体方案实施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
(十)资产清查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清查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资产核实结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三、明晰资产权属关系
(十一)明晰产权权属,原则上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界定。
(十二)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十三)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并且纳入财政预决算核算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十四)不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的行业协会商会,在成立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个人共同设立的,并且投入的资产权属关系明确,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划分产权;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原始文件材料无法判断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
(十五)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四、资产管理
(十六)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行政机关无偿提供给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过渡期内不改变原来使用方式,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对由会费和服务性收入形成的国有资产,仍然不改变其原来的使用方式,继续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对财政性拨款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采取有偿使用、分阶段收回、划归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业协会商会清算注销时收回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十七)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转为行业协会商会下属企业的,参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相关规定管理。
(十八)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划转到相关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资产清查和核实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无偿划转。
(十九)行业协会商会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不变,仍然按照相关企业国有资产规定管理。
(二十)依法注销的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
(二十一)在脱钩过程中,涉及将资产划转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
(二十二)在脱钩过程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执行。
(二十三)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新增的资产,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规范使用和处置。对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清晰界定产权的新增资产,由有关部门结合试点情况通过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二十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原则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结合过渡期管理需要,制定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十五)脱钩完成后,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按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开展产权登记工作,逐步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模式。
五、工作要求
(二十六)为防止脱钩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等问题,脱钩期间,除发放人员工资、正常工作经费等必要支出外,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
(二十七)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工作,应当成立以行政机关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对脱钩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做好脱钩过程中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十八)行政机关要健全脱钩过程中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防止脱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九)本《意见》所称行政机关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其他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的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十)脱钩工作中,涉及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各地可根据本《意见》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抄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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