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服贸函〔2016〕967号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2016年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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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和国务院服务贸易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重点任务和有关部署,完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结合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对2014年9月印发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要求,商务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统计局开展本地区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并向本级统计局共享服务贸易有关数据。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统计局建立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运行监测机制,确定样本企业数量和结构,重点研究服务贸易发展规律和趋势。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统计局建立健全国际服务贸易数据联合发布机制,将有关数据作为考核评价依据。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服务贸易主体通过“国际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在线报送有关信息。
附件1:《国际服务贸 易统计监测制度》.doc
附件2:《国际服务贸 易统计监测制度》修订说明.docx
联系人:商务部服贸司 崔向欣 贾峭羽
电话:010-65197038/7032 传真:010-65197040
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司 付媛 电话:010-68782557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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