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防止内地供港粮食及其制粉转口的实施方案(全文)
I.基本原则
1.所有从内地进口粮食及其制粉的香港进口商,均须分类登记。
2.香港进口商,必须承诺所有从内地购入的粮食及其制粉,只供香港用户在本地使用,不得转口。
3.内地政府与特区政府应紧密监察所有内地供港粮食及其制粉的整体出入口情况,定期互通相关统计数据等信息,一旦发现有转口发生,立即核查。
II.运作模式
1.所有希望从内地进口粮食及其制粉的香港进口商,均须作出登记,有关申请须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提交。香港工业贸易署处理申请后,按照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进行分类和公布登记进口商名册,并同时向内地政府通报,供内地分配出口配额和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参照。
2.内地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内地出口商分配出口配额,并向特区政府提供有关出口商名单及其获得的配额数量。
3.内地已获出口配额的企业在申领粮食及其制粉对香港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向有关发证机关出示与香港已登记进口商签订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有关发证机关须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加注“限于出口至香港,不得转口”的字样。内地海关凭有效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
4.内地政府与特区政府会定期(至少每月一次)交换内地粮食及其制粉出口至香港及从香港转口的内地粮食及其制粉的数据。
5.香港工业贸易署只会处理在过往曾有从内地实质进口的本地企业所提出的申请。申请企业必须作以下承诺 :
(i)除非有特殊理由,所有从内地进口的粮食及其制粉均在本地销售,不得转口至其他国家或地区;
(ii)须保存清晰的入货、存仓及销售纪录。如进口商从多个来源地进口,须确保其相关存货方式及纪录,能清楚分辨所有从内地进口的粮食及其制粉的储存和销售数据;
(iii)同意在需要时,允许香港当局进入其经营地点作检视,或提供相关数据;及
(iv)须采取一切合理及可行的措施,确保从内地进口的粮食及其制粉是售予真正的本地用家。
6.已登记的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香港工业贸易署有权将其从登记名册中剔除。
7.上述各项,并不适用于非由内地进口的粮食及其制粉贸易。
III.产品范围
本方案所述粮食及其制粉是指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01号公告中明确的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包括所有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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