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发〔2016〕26号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2-31 23:15:18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保发〔201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检查是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果。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参照《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二、工程检查应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特点,合理确定检查频率、时间节点和检查重点。

(一)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应及时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岗前培训、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进度、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建筑构架安装等方面内容,每季度核实、汇总辖区内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每年度组织开展检查,强化对工程方案关键技术、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核、指导和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施工前的岗前培训力度,同时做好中期验收、预验收和整改工作,确保每项文物保护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至少检查一次。

(三)省级和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四)我局负责制订工程检查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开展监督抽查。

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特点,科学确定检查方式和检查组人员,可委托或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工程检查工作,也可组织专家参与工程检查工作。参与工程检查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遵守回避制度。

四、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业主单位应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积极做好施工单位岗前培训、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预验收和整改等重点环节,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五、各地在执行《办法》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 物保护工程检查管 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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