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13〕4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自然资办发〔2018〕4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009年至2012年,我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全国累计建成1765个,覆盖了绝大部分地质灾害易发区,原定五年完成的“十有县”建设任务提前一年完成。“十有县”建设,对提高基层防治能力、有效防范地质灾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部研究决定,从2013年起,启动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着力提升基层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管理、专业技术支撑、项目经费保障、防治措施落实、规避灾害风险等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二、内容要求
(一)有制度。全面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调查排查、巡查核查、值班值守、预警预报、信息报告、应急会商、应急处置、科学普及、培训演练、项目和资金管理等制度,做到防治有规划、工作有计划、年度有方案、点上有预案。
(二)有机构。县(市、区)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地质环境科或地质环境监测站,核定编制人员不少于3人,且人员到位、职能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职能延伸到基层国土资源所,并已实现“五到位”。
(三)有经费。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均拨出专款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部省项目配套的资金能及时到位。对防灾监测人发放监测补贴,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四)有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均纳入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重大隐患点安装了专业监测预警设备,群测群防员配备了简易监测预警工具。定期对监测记录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形成年度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报告。
(五)有预警。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警)工作,与气象、水文等部门建立了会商制度,及时形成本地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形式,将信息发送给群测群防网络中各级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六)有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的建设工程、相关规划有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农村居民房屋选址有安全评估,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评估提出的防治要求能得到落实。
(七)有避让。每处威胁人员安全的隐患点应建有相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在紧急情况下,能尽快启动应急预案并有效组织所有受威胁人员实施避让。近五年地质灾害避让成功率达到100%。
(八)有宣传。经常性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政策宣传、临灾避险知识普及、防治技术培训等活动。每年开展技术培训,基层地质灾害防治人员基本掌握了“四应知”、“四应会”。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开展宣传工作。
(九)有演练。对威胁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在隐患点周边居住或工作的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
(十)有效果。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情况清楚,对已查明的可能有重大危害的隐患点制定了治理、搬迁计划,并按计划完成治理、搬迁工作,解除了隐患。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发挥积极作用,连续五年未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三、政策措施
(一)部在地质灾害防治相关项目、资金安排过程中,对达到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要求的县(区、市)给予适当倾斜。
(二)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总体建设情况,将作为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各省(区、市)部分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高标准“十有县”建设给予支持。
四、申报程序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内容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每年10月底前,对完成建设工作的县(区、市)开展验收,并将通过验收的县(区、市)名单报部。部将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县(区、市)建设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并按程序进行公示、通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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