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外发〔2016〕15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外发〔2016〕15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申办因公出入境手续的专办员的管理,更好地为对外文化交流服务,根据我部因公出入境申办工作实际,特对2010年印发的《文化部护照、签证专办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将修订后的《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根据中央关于从严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申办因公出入境手续的专办员的管理,根据《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化部因公出国人员申办外国签证管理办法》和外交部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外联局”)负责专办员的备案、业务指导、培训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办员是指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指定,负责申办本单位因公出入境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专办员由各单位指定,报外联局备案。
各申办单位可指定不多于3名专办员,并保持专办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如更换专办员,需在外联局备案。
外联局为专办员颁发专办员证。
第四条 各申办单位须由专办员持证前往外联局,申办本单位因公出入境手续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专办员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五条 专办员应当是所在单位正式职工或长期聘用人员。
第六条 专办员须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遵守国家法律和外事纪律、保密纪律、财务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本单位因公出(来)访情况。
第七条 专办员要熟悉业务,熟练掌握文化部因公出入境管理系统和外交部授权公网护照签证上报系统;掌握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证规定,严格按照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馆、国务院港澳办的要求提供申办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摹仿、伪造签字、批件、材料、公章等。
第八条 专办员只能办理本单位组派因公出入境的护照、签证和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以及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相关事宜,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人员或因私出入境人员办理护照、签证和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以及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第九条 专办员要求具有一定的外事工作经验和外语水平。
第十条 专办员职责如下:
(一)负责准备和审核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因公护照、签证和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以及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的申办材料;
(二)负责向外联局报送因公护照、签证和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以及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的申办材料;
(三)负责处理本单位因公护照、签证和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以及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申办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领取本单位申办的因公护照、签证和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以及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五)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收缴工作;
(六)负责处理本单位申办因公护照、签证和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以及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如时间紧急、预约留取指纹、需补充材料等)专办员需自行向外交部、外国驻华使馆、国务院港澳办送、取护照、签证和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及相关材料的,须向外联局申请办理自送自取手续。
第十二条 专办员须定期参加外联局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专办员及专办员证的颁发、换发、管理
第十三条 初次申请专办员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公函一份;
(二)申请人个人简历一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四)申请人2寸照片两张;
(五)填写完整的《文化部外联局出入境专办员备案表》一份。
第十四条 换、补发专办员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公函一份;
(二)申请人2寸照片两张;
(三)填写完整的《文化部外联局出入境专办员备案表》一份;
(四)原证件复印件(原证件在领取新证时交回)。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外联局对专办员实行双重管理。各单位负责人事关系和日常管理,外联局负责业务指导、培训、相关信息发布等。
第十六条 专办员证仅供出入外联局办理因公出入境业务使用。
第十七条 专办员不得伪造专办员证,不得将本人专用证件借给其他人或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如遗失专办员证,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外联局。报告内容包括专办员姓名、证件号码、遗失经过、对错误认识等。外联局在核实后,为有关人员办理补发手续。
第四章 专办员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外联局根据各单位申办工作质量,办事效率,业务熟悉情况,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收缴完成等,每年对各申办单位和专办员进行工作评比,评选出先进申办单位和优秀专办员,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专办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专办员证件管理规定,申办工作不认真,对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催缴不力,申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等;外联局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专办员资格等处罚。
情节严重,纵容包庇他人伪造因公出入境申办材料,擅自为因私出入(境)人员办理因公出入境证件、手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等;外联局将警告、通报批评专办员所在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外联局将暂停或取消所在单位的因公出入境申办资格。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各申办单位应为专办员提供与申办因公出入境工作相适应的办公、交通等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联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化部护照、签证专办员管理办法》(文外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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