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16〕5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6〕57号
各银监局:
为落实《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9号)文件精神,做好民营银行持续监管工作,促进民营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科学稳健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的原则,加快转变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形成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民营银行监管体系,为民营银行稳健发展提供保障。坚持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监管引领,做好沟通协调。坚持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民营银行遵守商业银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根据民营银行特点,实行差异化监管安排。坚持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的原则,有效落实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
二、明确发展战略
(一)特色经营。民营银行应当确立科学发展方向,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针,发挥比较优势,坚持特色经营,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
(二)市场定位。民营银行应当着力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三)创新模式。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四)技术运用。支持民营银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为银行业持续发展、创新发展注入新动力。
三、落实审慎经营规则
(一)公司治理。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自我约束,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建立符合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需要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提高董事会履职能力,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承担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
(二)资本管理。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充分抵御各类风险。
(三)风险管理。民营银行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科学设定风险偏好,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四)关联交易管理。民营银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严禁违规关联交易。鼓励民营银行在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从本行获得关联授信。民营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单独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
(五)股权管理。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鼓励民营银行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四、加强股东监管
(一)股东资质管理。民营银行股东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出具入股资金来源声明、实际控制人情况声明以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书面承诺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其是中国境内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并承诺在持有民营银行股份期间不谋求申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
(二)承担剩余风险。民营银行应当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股东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推动股东为银行增信,落实股东在银行处置过程中的责任。
(三)股东接受监管。民营银行应当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股东接受监管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报送信息和接受延伸监管。民营银行股东应当通过持股民营银行及时向属地银监局报送下列信息: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和分立合并事项;百分之五(含)以上股权变更、实际控制方变更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情况;关联方变更情况;重大诉讼、纠纷和重大风险隐患、重大经营变化事项;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股东履约评估。民营银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股东履行承诺事项情况和落实银行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附法律意见书)报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当定期对民营银行自我评估情况进行再评估,并以此作为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五)股东信息披露。民营银行应当将股东声明、承诺事项及股东履约情况作为重大事项纳入信息披露范围,加强市场约束,提高透明度。
(六)严格监管问责。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依法对民营银行股东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或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等。对民营银行股东未履约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导致民营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将股东相关情况列入不良记录管理。
五、完善监管机制
(一)强化审慎监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督促民营银行严格遵守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加强对民营银行重大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提高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创新监管方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监管引领,创新监管手段,贴近民营银行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支持民营银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优势,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稳步推进业务创新、服务创新、流程创新、管理创新,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对特色经营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实行监管正向激励措施。
(三)落实属地责任。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优化监管资源,明确工作分工,加强监管联动。属地银监局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承担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等工作职责。民营银行行政许可程序、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比照城市商业银行执行。
(四)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督促民营银行制定合法可行的恢复计划并配合监管部门制定处置计划,明确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强化银行恢复和处置过程中的股东责任,并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及时报送和修订。
(五)完善风险处置机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共同建立并不断完善民营银行突发事件及市场退出等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工作流程,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重大风险。
本指导意见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民营银行百分之五(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民营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中国银监会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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