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加拿大就业和社会发展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加拿大就业和社会发展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
依据2015年4月2日在渥太华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称“协定”)第十一条,为协定实施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加拿大就业和社会发展部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行政协议中所使用的术语与协定中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联络机构
根据协定第十一条,缔约两国主管机关指定以下机构为联络机构: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
(二)在加拿大,加拿大税务局立法政策司。
第三条 表格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办机构和加拿大联络机构将共同制定实施协定和本行政协议必要的表格和程序。表格和程序的变更须经缔约两国经办机构和联络机构同意。
第四条 参保证明书
在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九条所述情况下,法律规定适用的缔约一国经办机构或联络机构将出具参保证明书,证明就某项工作而言,雇员及其雇主或自雇人员,受该缔约国法律规定管辖。
(一)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雇员或自雇人员出具参保证明书,并向加拿大税务局立法政策司提供副本。
(二)如适用加拿大法律规定,加拿大税务局立法政策司向雇员及其雇主或自雇人员出具参保证明书,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供副本。
(三)在缔约一国法律规定项下免除参保的期限应与缔约另一国出具的参保证明书上规定的期限一致。但如在规定免除期限内依据首先提及的缔约一国的法律规定产生了参保缴费,该缔约国没有返还该缴费的义务。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如依据协定第五条第二款或第六条第一款申请出具参保证明书,缔约一国经办机构或联络机构将对该申请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将出具参保证明书。
二、如依据协定第六条第二款提出参保证明书延期申请,缔约两国经办机构或联络机构将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法律规定适用的缔约一国经办机构或联络机构将出具参保证明书。
三、如依据协定第九条提出例外申请,缔约两国经办机构或联络机构将及时对该申请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法律规定适用的缔约一国经办机构或联络机构将出具参保证明书。
第六条 统计数据交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办机构和加拿大联络机构将在出具参保证明书的次月交换依据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九条所出具证明书的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办机构和加拿大联络机构将在每年一月交换上一年度依据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九条所出具证明书数量的统计数据。
第七条 行政协助
一、缔约两国应免费提供为实施协定和本行政协议所需的行政协助。
二、缔约两国主管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办机构和加拿大联络机构可在必要时会面,讨论任何关于协定或本行政协议实施的问题。
第八条 行政协议的地位
本行政协议将依据协定实施,不对缔约国产生新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第九条 生效、期限与修改
本行政协议于协定生效之日生效,直至协定终止之日。缔约两国主管机关可以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对本行政协议进行修改。
本行政协议于2015年4月2日在渥太华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和法文三种语言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拿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和社会发展部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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