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质〔2012〕179号 关于印发《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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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质〔2012〕17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推动建立质量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总局研究制定了《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质检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

 

 



根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有关“广泛开展质量强省(区、市)活动”和实施“质量对比提升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动员全社会重视和加强质量工作,为建设质量强国奠定良好基础,按照2012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决定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具体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通过建设一批“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宣传典型,树立标杆,开展区域间质量对比提升,推动各级地方政府从强化法治、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入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充分发挥质量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建设质量强国。

二、活动原则

一是遵循自愿申请。各地根据质量发展水平和质量工作情况,按程序自愿向质检总局提出争创申请;二是突出质量工作。申请城市重视质量工作,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体制,质量宏观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城市质量综合水平较高。三是强调市民参与。强调人民群众参与,积极听取民意,推动加强质量公共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质量强市”的创建者与受益者。

三、活动范围


综合考虑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兼顾不同类型行政区划,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

(二)行政级别为副省级的城市;

(三)行政区划级别为地级的城市;

(四)直辖市的城区;

(五)行政区划级别为县级的城市。

四、活动目标

通过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建设一批“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示范城市力争覆盖各省(区、市)。“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要达到以下要求:全面开展质量强市活动,建立起完善的质量公共服务体系和健全的质量监管体系,城市综合质量水平不断提升,培育形成了一批质量管理优秀、质量水平高、品牌影响力大的优势企业,人民对城市总体质量水平比较满意。

五、组织领导

质检总局统一领导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负责制度设计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强)省(区、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有关城市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本省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以及对申报城市的检查、考核、推荐、监督等工作。

六、争创条件


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城市质量发展战略明确清晰。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将质量发展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把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落实质量发展的远期规划同解决当前突出的质量问题结合起来,制定详细的城市质量发展规划。出台支持质量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质量综合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的投入,全面推动城市综合质量的大幅提升,增强城市质量竞争力,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质量文化特色鲜明。建设先进质量文化,形成符合城市特点的质量理念和质量精神。建立起完善的质量诚信体系,增强质量诚信意识,倡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落实质量责任,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重视质量舆论宣传,使持续改进、追求卓越成为公民行为准则。弘扬质量先进,建立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在城市中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三)城市质量基础保障有力。建设全国同级城市中居领先水平、专业性强的质量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起以预防为主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以及高效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确保不出区域性、系统性的质量安全事故。围绕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夯实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工作基础。加大质量违法打击力度,坚决查处制假售假大案要案。定期评估分析城市质量状况,为城市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四)城市质量工作组织坚强有力。成立专门的质量强市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质量工作协调机制或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将质量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及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充分发挥质检部门对质量综合管理的牵头作用,促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的全面提高。

(五)质量宏观管理成效明显。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企业主体作用得到有效落实,形成一批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质量发展环境不断优化,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平台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现代企业和产业集群。

(六)产品质量显著提升。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比较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农产品、食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质量创新能力和自主品牌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品种、质量、效益显著改善,节能环保性能大幅提升,培育出一批质量水平高、品牌影响力大的产品。

(七)工程质量大幅提高。重大建设工程的耐久性、安全性较强,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大中型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工程质量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建筑工程节能效率和工业化建造比重不断提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不断提高保障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房屋住宅性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八)服务质量满意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品牌化,建成一批国家级综合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骨干服务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服务业品牌价值和效益大幅提升。在重点生产性服务领域,培育形成一批品牌影响力大、质量竞争力强的大型服务企业。在生活性服务领域,培育形成一批凝聚民族文化特色的服务品牌和精品服务项目,服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顾客满意指数不断提高。

(九)质量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在城市中发挥“12365”质量投诉热线的作用,畅通质量投诉渠道,建立社会质量监督员制度,有效调节和处理质量纠纷,解决群众质量投诉。加大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的管理和整治,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各类质量安全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市民对城市综合质量水平的满意度较高。

七、申报程序。

(一)印发文件。质检总局发布当年度的争创活动工作文件,部署申报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要求,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有关城市做好申报和建设工作。

(二)城市申报。申报城市要积极向本市人大、政协汇报有关安排和设想,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监督和指导。申报城市须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有关申报材料。

(三)考核推荐。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当地检验检疫局,根据本指导意见及有关要求对本省申报城市的材料、现场进行技术审核考查,并将情况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质检总局。

(四)批准争创。质检总局根据初审推荐情况,按照申报有关条件和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有关要求的,批准有关城市开展争创活动。

(五)筹备建设。获得批准的申报城市(区)应在3个月内提出争创计划,24个月内完成争创各项准备后,经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区、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验收。

(六)验收审核。质检总局根据有关城市提出的验收申请,组织专家按照相应规则对申报城市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听取城市市民的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质检总局组织公示后,最终确定是否对申报单位授予“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称号。

八、争创工作的实施


(一)示范期限。

被确定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示范期为三年。示范期满后继续申请保留示范称号的,须经质检总局组织重新评审验收。

(二)示范数量。

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数量根据当年开展情况确定。

(三)激励政策。

对批准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质检总局将给予如下激励政策:

1. 将示范城市内骨干企业作为中国知名品牌培育的重点对象。在示范城市内广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企业质量人员培训、质量管理对比标杆以及参与国际间质量管理交流活动。

2. 质检总局会同教育部门在示范城市内,强化对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积极推动城市质量教育和质量文化的发展。

3. 支持示范城市进一步提升服务支柱产业发展的技术检测平台建设。

4. 加强为示范城市内的骨干企业提供多方面的质量业务服务。 对示范城市骨干企业进出口给予检验检疫便利通关服务。

5. 规范扶持示范城市的主导产业发展。通过执法打假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假冒示范城市骨干企业和优秀品牌的违法行为,通过严格执法保护示范城市的知名品牌和骨干企业。

6. 对示范城市骨干和优秀企业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国际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并根据实际需要吸收为国家标准起草参与单位。

九、监督管理

(一)开展定期检查。

质检总局将定期组织对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的检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进行考核。示范城市也应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国家质检总局上报有关动态情况。

(二)建立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其示范工作,取消示范城市称号:

1. 在定期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意见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查仍未达到有关要求;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 出现制假售假等重大质量违法行为的;

4. 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污染环境及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问题的;

5. 出现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多次被国外通报、退货、索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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