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16〕40号《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1-10 21:56:20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办渔〔2016〕40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构建渔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继续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

自2009年农业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以来,全国共创建“平安渔业示范县”133个、国家级“文明渔港”47个。通过“两个创建”,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为构建渔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组织有关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制度健全、运行安全、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优良”的总体要求,继续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

二、组织做好“全国文明渔港”推荐考评工作


凡经农业部公布、按照要求持续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符合“文明渔港”条件的沿海渔港,由渔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申报,将申报材料逐级报送至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渔港进行审核,对总评分达到130分以上的,按照本省(区、市)渔港数量比例推荐(渔港数量在100座以上的,推荐不超过3个;100座以下的,推荐不超过2个)。

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各地推荐的文明渔港情况,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将以申报材料为基本依据,采取书面评审结合实地审查方式进行。审查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公布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名单。

已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由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复评,并提出复评意见报农业部。经评审符合标准的,由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新公布,继续保留“全国文明渔港”称号;对工作严重滑坡、群众意见大,或者出现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已不符合标准的,将撤销“全国文明渔港”称号。

“全国文明渔港”推荐材料包括:“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附件2);“全国文明渔港”申报综合材料(渔港基本情况,包括渔港建设、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经营服务、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以及“文明渔港”创建工作开展情况,附渔港图和渔港港章,有关摄影摄像资料等)。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文明渔港创建考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评标准,推荐出真正符合标准的文明渔港。同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参与度和影响面,确保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切实提高我国渔港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水平。

各地推荐材料和复评意见,请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送至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电子版材料请一并报送。
 

 


联 系 人:徐丛政、孙千涵。

联系电话:010-59192997、59192982,59192994(传真)。

电子邮箱:yyjaqc@agri.gov.cn。
 


附件:

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

2.“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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