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社科厅〔2017〕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社科厅〔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健全高校社科研究资金管理体制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一步明确学校主体责任。高校是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审核、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学校财务、科研等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应当合理合规编制和执行预算,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2.深入开展学习培训活动。财政部、教育部以答记者问方式对《办法》进行了系统全面解读,与《办法》同步发布了具体执行有关事项问答,就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作出详细解答(可登录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s://www.sinoss.net)。各地各高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各层次培训工作,统一政策口径,确保高校广大专家学者、有关科研和财务管理人员尽快熟悉政策、理解政策、用准政策。
3.建立健全校内资金管理办法。各高校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依据《办法》规定,制订或修订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自主权。要制订外拨资金管理细则,强化外拨资金使用和管理。
4.认真做好在研项目预算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2016年度立项的各类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均执行《办法》。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办法》发布时,任务已完成并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处于批准的研究周期内,近期不能完成的项目,由依托学校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事项是否执行《办法》。凡执行《办法》新规定的项目,需在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前提下,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报教育部备案。我部将组织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数据库系统进行项目预算更新,具体调整办法和程序另行通知。
5.加强对资金使用工作的监督问责。各高校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主动公开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项目完成后,应当清理账目,据实编报项目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要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及时组织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
各地各高校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教育部社科司。各高校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包括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细则等),请在2017年6月底前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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