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规范〔2017〕1号《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1-15 23:05:22

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海规范〔2017〕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由国家和省两级政府审批,国家和省两级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核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内容和程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成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核委员会

国家、省两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国家级审核委员会由国家海洋局分管海岛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海岛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办公室、规划、法制、执法、环保、海域、预报减灾、科技、外事、财务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沿海各省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组成可参照国家级审核委员会组成确定。审核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应由同级海洋主管部门发文确认。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级政府审批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理、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是否遵循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编制,是否切实可行;用岛面积、界址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对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等产生影响;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是否已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存在违法用岛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有关部门意见是否达成一致。审核委员会可根据审核情况作出上报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的基本程序


(一)海岛管理机构审查。负责审理工作的国家或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内设的海岛管理机构,在收到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开发利用具体方案、项目论证报告等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同级海洋执法部门和下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齐全,项目用岛是否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海岛保护规划,是否已设置权属,是否存在实际用岛行为,是否存在违法用岛行为,是否存在其他更重要的用岛计划等。

初步审查通过的,海岛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组织专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现场勘查。勘查内容包括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开发利用现状等情况。初步审查未通过的,退回用岛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评审通过的,海岛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要求征求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意见。同时,将海岛开发利用主要内容在新闻媒体和项目用岛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中,应注明涉及的当事人或利益相关者有提出听证的权利,对已明确的直接利益相关者,还应书面告知其具有听证的权利。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公示、征求意见完成后,海岛管理机构提出用岛审查意见,报审核委员会审核。评审未通过的,由海岛管理机构将用岛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审核委员会审核。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原则上采取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核。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用书面、网络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审核工作:由海岛管理机构汇报项目用岛的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项目用岛进行审议;研究提出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需经过多数委员同意。

(三)行政办公会议审定。所有报政府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原则上都要经过国家或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也可由办公会议成员采取会签的方式审定。审核委员会要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核情况及审核委员会意见向行政办公会议汇报,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后,作出上报政府审批、退回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决定。

(四)报本级政府审批。凡经海洋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的项目用岛,都要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履行审批程序。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项目用岛,按有关规定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登记发证等手续,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加强对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严肃性,提高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必须不断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审理。国家和省两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项目用岛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都要及时地纠正和整改,尤其是申请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提交的各项材料,要做到规范和完备。

(二)建立审理工作的定期检查制度。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责任,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问题,要及时追究违反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政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废止。
 

 

 

 


国家海洋局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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