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流通函〔2016〕91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6〕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推进放管服改革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和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加快职能转变,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审批流程,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好准入管理,务必把公开透明和公正廉洁原则贯穿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全过程。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监管模式,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与趋势研判,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依法合规开展审批
(一)科学制订规划。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参照2015年典当行布局规划,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行业效益、企业覆盖率以及地方监管情况等因素,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制订本地区2016年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要优先选择在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或者尚无典当行的市县设立典当行,既要防止垄断经营,又要禁止恶性竞争。要优先支持以开展民品业务为主的企业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推动行业加快转型发展,充分发挥典当行“短、小、灵、快”的特点,提升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
(二)严格规范审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采取随报随批的方式,及时受理2016年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以及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场所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发放或更换《典当经营许可证》。在典当行设立、年审等工作中,严禁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审计单位和验资单位,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公开遴选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推荐审计单位和验资单位,由申请人自主选择。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风险防范。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完善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合金融监管部门防范非法集资,落实属地责任。要把握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风险预警与防范,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二)创新监管方式。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和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积极研究利用信息技术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新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在线年审,加强动态和全过程监督。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7年2月底前,将2016年各地典当行发展情况及工作总结报送我部;2017年4月底前,将2016年度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报告及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备案情况表和备案汇总表(参照往年格式,不另行印发)向我部进行事后备案。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流通业发展司王亚南
联系电话:010-85093776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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