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水函〔2017〕7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1-22 18:06:3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交办水函〔201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

为进一步完善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水运建设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开展2016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水运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水发〔2014〕113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14〕187号)执行;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执行。

(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应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坚持严格把关和公平公正,并安排专人负责评价数据录入,确保数据准确、有效。要认真做好评价结果的公示及申诉、举报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评价工作。

(三)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方式,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要高度重视省级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和接口要求,加强技术支持,加快省级平台与部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全国信用数据的自动报送和自动交换。

(四)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引导和督促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企业定期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已实现省级平台与部级平台互联互通的,从业企业可通过省级平台或部级平台更新企业基本信息。未实现互联互通的,从业企业应在省级平台更新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企业未及时变更信用信息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中“未按规定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填报信息存在虚假”等扣分标准严格扣分。

二、时间要求

(一)2017年3月31日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信用评价工作,并完成2016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

(二)2017年4月15日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将评价工作报告、省级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行为报部。

(三)2017年6月30日前,部完成全国汇总评价工作。

三、报送要求


(一)评价工作报告:各省在报送评价结果的同时,应结合近年来信用评价工作情况,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标准、程序、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和经验,提出信用体系建设和评价标准修订等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部水运局(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二)省级评价结果:按照附件1、2、3分别填写盖章后书面报送部水运局,同时各省应在4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录入部级评价系统,部分已有省级评价系统并实现与部级系统互联互通的省份可采用系统上传方式。

(三)严重失信行为:按照附件4填写盖章后书面报送部水运局。

四、联系方式

部水运局建设市场监管处,电话:010-65292653,电子邮箱:sys653@mot.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建设市场监管处。邮编:100736。

施工与设计评价的技术支持:梁华 010-65290526,13321120608;监理评价的技术支持:杨帆 010-65299618,13810677928。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7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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