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函〔2017〕3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长汀县中坊矿区稀土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责任主体变更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17-01-24 01:48:1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长汀县中坊矿区稀土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责任主体变更的函




国土资厅函〔2017〕30号

 

 



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长汀县中坊矿区稀土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责任主体变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中坊矿区稀土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矿山企业名称由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二、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必须继续按照国土资源部已批准的《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中坊矿区稀土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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