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产业函〔2016〕8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1-24 02:52:18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产业函〔2016〕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关于发展服务型制造的战略部署,按照《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目标要求,现就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将以《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的重点行动为导向,分批次有序实施。首批示范遴选将聚焦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和信息增值服务等领域,遴选一批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和示范平台。

二、遴选原则

(一)强调成效。通过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型,推动企业服务收入占比逐年提升,企业生产经营重心从制造环节向制造和服务环节并重转变,企业利润中心由制造部门向服务部门延伸,以引导各类主体围绕核心优势加速转型。

(二)注重创新。深入挖掘在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典型案例,鼓励各类主体通过创新,加快转型。

(三)鼓励融合。引导制造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合,与互联网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融合,以服务为纽带建立协同共赢的合作关系。通过融合优化产业生态,提升资源统筹和专业协作水平,降低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提升服务能力。

三、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申报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基本条件”(见附件1)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3.申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应为具有鲜明特色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通过模式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并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2.示范项目应为制造业企业近两年内(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实施的服务化转型项目。项目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实现目标。项目实施后企业的服务型制造特征更加明显,服务能力更加突出,市场地位得到加强。

3.示范平台应为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面向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既可以是面向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机构),也可以是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平台的成立和运营时间须满一年(2016年1月1日以前),应在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服务模式等方面均已取得一定成果。通过平台提供的服务,能有效降低企业间的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实现效率提升和服务增值。

四、遴选程序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推荐工作。

(二)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组织初步评估并推荐上报。每单位原则上可分别推荐企业不超过2个、项目不超过5个、平台不超过2个。请相关申报主体按“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申报书”(见附件2)要求填写申报表,编写申报书并提供随附材料。

(三)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并填写“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请于2017年3月8日前将申报汇总表、各类申报书和随附材料(一式3份)及电子版报送我部(产业政策司)。

(四)我部将根据各地申报材料,组织第三方评审,结合必要的实地调研和现场答辩等程序,确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和示范平台名单,并组织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化转型经验,带动全国服务型制造发展水平整体提升。

(五)首批示范遴选工作结束后,将根据相关情况安排后续工作。后期示范遴选工作要求及事项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崔 伟

联系电话:010-68205182

联系邮箱:cuiwei@miit.gov.cn
 

 


附件:

1.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基本条件

2.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申报书

3.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汇总表



(附件下载:关于开展服 务型制造示范遴 选工作通知的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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