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妇幼函〔2017〕6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1-24 16:59:17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函〔201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防范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我委将对各省(区、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部分地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将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李红、曹彬

电话:010-62030672、62030631

传真:010-62030825

邮箱:child408@163.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月19日
 

 

 


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一、督查目的

加强各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督促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严格按照要求管理和签发证件,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的部署及落实情况。

(二)了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情况,严查证件的层层流转,避免证件截留。了解各个风险防控关键环节可取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三)了解各项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空白证依号码顺序发放,落实两锁三铁的存储要求;

2.空白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印章要证章分开,专人管理;

3.依规规范开展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不得设立签发前置条件,档案管理思路清晰,有安全的档案存储条件,严防遗失;

4.严格废证管理,三联分别标识作废,做好登记、上报、销毁等工作;

5.证件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法制教育和督查工作,以及监管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2月)。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由妇幼处牵头,联合监督等相关处室,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3-4月)。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照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见附件1和附件2)组织开展机构内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监督检查阶段(5-7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重点市、县的监督检查,抽取不少于4个市、8个县进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及时整改。

(四)国家抽查阶段(8-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对重点省(区、市)开展现场督查,具体督查时间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认真部署。按照专项监督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认真开展自查。2017年7月底前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全省自查报告报我委妇幼司(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

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使用)

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签发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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