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全文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或缔约一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以下称芬兰或缔约一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第十一条,两国主管机关为实施该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为实施本行政协议之目的:
(一)“协定”指中国政府与芬兰政府于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签署的社会保障协定;
(二)“协议”指本行政协议。
二、本行政协议中的术语与协定中所使用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经办机构
一、协定第一条所指经办机构为下述机构:
(一)在中国,系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在芬兰,系指芬兰养老金中心(ETK)。
二、经办机构将
(一)共同确定实施协定和行政协议所需的程序、表格、参保证明书和通知;
(二)每年按照共同确定的时间交换统计数据。
第三条 联络机构
一、为实施协定和本行政协议,出于沟通和交流信息的目的,联络机构:
(一)在中国,系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在芬兰,系指芬兰养老金中心(ETK)。
二、联络机构的联系方式在附件1中规定。
第四条 经办机构和联络机构的交流
一、经办机构和联络机构之间及其与相关人员之间可直接进行交流。
二、经办机构和联络机构将用英语进行交流。
第五条 参保证明书
一、根据协定第二部分任何一条规定,当缔约一国法律规定适用时,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该缔约国经办机构将根据雇主、雇员或自雇人员的请求,出具参保证明书,证明该雇员或自雇人员继续受该缔约国法律规定管辖并注明参保证明书的有效期。在雇员为派遣的情形下,证明书将出具两份,一份给雇员,另一份给雇主。证明书样本见本行政协议附件2。
二、参保证明书由下述机构出具:
(一)若适用中国法律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
(二)若适用芬兰的法律规定,由芬兰养老金中心(ETK)出具。
三、参保证明书的副本将提供给缔约另一国的经办机构。
第六条 信息交换
一、按照缔约一国经办机构的要求,缔约另一国经办机构将提供:
(一)关于实施协定和行政协议必要和可提供的信息;
(二)养老金待遇领取者生存证明。
二、若符合缔约两国必要的法律和技术要求,两国经办机构将交换电子数据。
三、缔约一国经办机构向缔约另一国经办机构传输的任何个人数据须遵守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 相互协助
一、缔约两国经办机构和联络机构将在实施协定的所有方面进行合作。
二、缔约两国经办机构和联络机构将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推进协定的实施。
三、缔约两国经办机构和联络机构的代表将根据需要轮流在缔约两国会晤,讨论协定实施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费用免除
第六条和第七条所提及的信息交换和相互协助应当免费提供。
第九条 行政协议复审
经缔约两国主管机关同意,可对本行政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条 行政协议有效期
本行政协议于协定生效之日生效,与协定具有相同的有效期。
本行政协议于二O一六年 月 日在 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芬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果对文本的解释产生任何歧义,以英文本为准。
中国主管机关代表 芬兰主管机关代表
联络机构的联系方式
在中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
邮编:100011
电话:+86 10 89946773
传真:+86 10 89946770
邮箱:yaoqian@mohrss.gov.cn
jiangtingting@mohrss.gov.cn
在芬兰:
芬兰养老金中心(ETK)
1、关于适用的法律和派遣
请联系法律部
地址:FI-00065 ELÄKETURVAKESKUS 芬兰
电话:+ 358 29 411 2816 (工作日上午8∶00—下午4∶00)
传真:+358 29 411 2616
邮箱:ulkomaanasiat@etk.fi
2、关于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问题
请联系国际养老金事务部
地址:FI-00065 ELÄKETURVAKESKUS 芬兰
电话:+358 29 411 2818 (工作日上午8∶00—下午4∶00)
传真:+358 29 411 2610
邮箱:ulkomaiset.elakeasiat@etk.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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