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医发〔2017〕2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农医发〔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监察所:
为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部研究制定了《2017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计划落实,创新抽检工作机制,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加强“检打联动”制度落实。各地要深入开展检打联动,对抽检通报的非法企业以及涉嫌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要及时组织立案查处,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上报查处结果。对经确认或信息查询确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抽检不合格产品上报。2017年,我部将继续把假劣兽药查处等情况纳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并将对落实检打联动制度有力、及时查处非法企业及涉嫌违法的生产经营者、及时准确报送案件查处信息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三、加强抽样检测能力培训。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系统行政监督执法要求,切实加强兽药监督抽样和质量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质量监督抽检行为,保障监督抽样和检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跨省案件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案件查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各检验任务承担单位要严格履行产品确认、结果确认和检验报告送达等要求,要加强与相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组织有筛查能力的省级兽药监察所开展前期筛查工作,提高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针对性和工作效率。
农业部
2017年1月22日
附件:
2017年兽 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doc
农医发2017年2号.ceb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