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为了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审判、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协作配合,促进协作配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高效化,根据中纪委办公厅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铜川市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分为总则、案件和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协作配合、跟踪督办及纪律要求和附则等五个方面,同时附有《案件通报函》、《案件(线索)移送函》等六个样表,内容详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一是工作机制健全。规范了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查办案件中的协作配合事宜,并确定了各自的工作人员;建立联系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案件信息及案件查处情况;明确了各部门在协作配合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二是移送条件明确。对案件移送要求、随案移送的具体材料、涉案款物的移送、收到移送案件的审理、移送案件的办理时限等都做了明确的要求。每季度末各单位对各自立案的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认为相互用应当通报、移送的,经会议研究同意或领导审批后,向相关机关以函件形式进行通报、移送。
三是工作要求具体。对在查办案件协作配合中借调人员的身份及有关抽调程序,案件调查阶段需要采取相关技术措施的申请程序,需要检察、公安机关协同办案的程序,移送案件前商请检察、公安机关介入初查的程序;需要向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拘留人员、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调查取证的程序,查办案件中追逃查缉的程序等环节都提出了详实具体的要求。
四是工作纪律严明。严格要求纪检监察、审判、检查、公安机关要建立案件和案件线索通报、移送等档案台账;遇到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报告,必要时,可提请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协调;在办案中违反协作配合或者违反办案纪律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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