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5〕121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2020年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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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2020年修订版全文】





保监发〔2015〕121号


修订依据:银保监发〔2020〕5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2月23日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保险公司持有或者与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达到5%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3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保险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以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下列信息:

(一)被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名称、代码、上市公司公告日期及达到举牌标准的交易日期(以下简称交易日)。

(二)保险公司、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三)截至交易日,保险公司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四)保险公司举牌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增发、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应当按照保险账户和产品,分别说明截至交易日,该账户和产品投资该股票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以及最近4个季度每季度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来源于其他资金的,应当说明资金具体来源、投资该股票余额、资金成本、资金期限等。

(五)保险公司对该股票投资的管理方式(股票或者股权);按照规定符合纳入股权管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材料情况,列明公司报文的文件标题、文号和报送日期。

(六)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险公司按本准则要求披露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依法不得公开披露的,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后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依法不予披露。

第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股票,发生举牌行为的,由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适用本准则。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举牌标准的,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资 金运用信息披 露格式第3号举牌上 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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