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竞争发〔2023〕41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5-28 05:03:18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市监竞争发〔2023〕41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凝聚各方合力,帮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营造尊重商业秘密、遵守商业道德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活动主题

商业秘密保护进企业。

三、活动时间

2023年6月。

四、活动内容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内容开展“服务月”活动。

(一)密切政企沟通,深入了解企业需求。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决策部署,通过集中座谈、“ 一对一”访谈、调查问卷等方式,围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问题、需求等,广泛开展调研走访,形成调研分析报告,为当地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聚焦知识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创新型企业、老字号企业,设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络点,及时为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保障,加快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网络。

(二)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普及政策法规。围绕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广泛开展宣传解读,扩大法规政策知晓度和普及面。注重线上线下相结合,充分利用音视频、图文、网络直播、宣传册等各种载体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保护联盟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专题交流活动,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净化行业竞争生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智库支撑作用,组织开展专题论坛活动,传递专家声音。

(三)加强行政指导,帮助提升保护能力。面向广大企业,通过上门指导帮扶、召开行政指导会、组织专项培训等方式,加强商业秘密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培训。指导企业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技术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组织架构,健全合规体系,加强涉密人员、涉密信息、涉密区域、涉密活动管理。指导企业强化资金、人员、设备等保障,积极运用先进技术和专业化手段,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

(四)强化执法办案,切实维护企业权益。全面收集企业维权诉求,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诉求台账,筛查发掘重点案件线索。加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打击力度,推动查办大案要案,形成强保护、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交、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作用,达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的震慑效果。

6月初,市场监管总局将在北京举办“服务月”活动启动仪式。各地可以结合本通知要求,在“服务月”期间集中组织开展一系列主题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将视情况派出调研组,赴部分省份开展专题调研,了解“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服务发展大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认识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服务月”活动作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竞争秩序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切实解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要将“服务月”活动与试点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试验田”作用,积极探索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的新机制新办法。

(二)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各方合力。商业秘密保护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让企业切身感受到“服务月”的实际效果,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要注重凝聚合力,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打造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生态圈”,着力扩大“服务月”活动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三)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服务月”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活动进展情况,提升公众认知,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商业秘密保护良好氛围。市场监管总局将通过微信公众号、在官方网站设置“服务月”专栏等方式,集中展示各地“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工作成效等,并视情况协调媒体组织集中宣传报道和系列采访活动。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服务月”活动的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有关图片及视频资料同时报送。“服务月”活动结束后,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做好总结和数据统计,并于2023年7月7日(周五)17时前,将“服务月”活动总结报告和“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总局价监竞争局。

联系人:价监竞争局  王振  010-88650694


附件:首届“服务月”活动 开展情况统计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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