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17〕25 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2-08 01:06:18

民政部关于开展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7〕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在此日前登记但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基金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电子文档。填报系统于2017年2月15日开通,年度工作报告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格式文本填写(格式文本请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指南中基金会栏目“表格下载”板块自行下载),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同时,要协同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各基金会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对外公布。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接收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后,应当及时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其他渠道公布全文,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年度检查。

对于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但2016年12月31日以前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照基金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实施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可以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综合业务办公平台”进行网上审批,链接地址www.chinanpo.gov.cn/shenpi,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后,根据《操作手册》提示开展审核工作。操作中如有疑问,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

年度检查结论要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年度检查结论作出后,通过公告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抽查、专项检查。

对于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确定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基金会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检查。在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基金会进行整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处罚。

对于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但2016年12月31日以前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年度检查时,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

对逾期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加强对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工作的指导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应指导、督促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按要求做好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新承担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的民政部门可向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查询审核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咨询审核系统使用方法。
 

 


民政部

2017年1月26日
 

 

 


联系单位: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301-2

联系人及电话:

010-58124069  沈东亮

010-58124067  朱火红

010-58124068   李 莉

基金会网上填报操作咨询电话:010-61936526/6641

技术咨询微信号:基金会技术咨询(服务时限:2017年2月10日-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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