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6〕879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4-03 01:58:48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建〔2016〕879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3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和责任追究事项,加强车购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现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和财建〔2016〕722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资金支出范围调整为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及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十三五”期间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交通运输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提前下达下一年车购税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

三、要切实加强对车购税资金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按以下处理: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车购税资金申报审核把关,对申请人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车购税资金,无正当理由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财政部门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结果收回车购税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交通运输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安排车购税资金或超标准安排车购税资金,不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车购税资金安排建议的;

2.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车购税资金,不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车购税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对不符合条件项目安排车购税资金,未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履行管理职责,未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督职责,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车购税资金的;

3. 地方财政部门不及时拨付资金,不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安排车购税资金、虚报灾情骗取车购税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车购税资金的;

4.财政部违反规定下达车购税资金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十三五”期间车 购税资金补助标准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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