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考函〔2023〕467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圆明园遗址保护区划内一亩园拆除地块绿化项目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23-06-05 03:38:35
国家文物局关于圆明园遗址保护区划内一亩园拆除地块绿化项目的批复
文物考函〔2023〕467号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圆明园遗址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一亩园拆除地块绿化项目方案的请示》(京文物〔2023〕42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圆明园遗址保护区划内实施一亩园拆除地块绿化项目。
一、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下意见对所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一)严格按照过渡性临时绿化方案控制项目规模,将景观建设区进一步缩小在娘娘庙、扇面湖区域,北部区域作为预留区。进一步加强拟建区域作为大宫门历史环境、历史要素重要构成认识,绿化项目应全面烘托大宫门建筑主体。
(二)结合考古成果和历史档案等材料,明确御道位置和路由,调整优化御道形态设计,尽量保持扇面湖历史形态和风貌。保护清华西路至大宫门的景观通廊,减少方案中乔木种植数量和体量,建议以芦苇、莲花为主体植物。
(三)新增服务建筑宜采用现代简洁建筑形式或绿化隐蔽。停车场等设施可按照《三山五园地区整体保护规划》《圆明园遗址公园规划》等进行规划建设。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在项目拟建区域开展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和全面发掘工作。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修改完善后的项目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