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办证函〔2017〕18号《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高拍仪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7-02-13 23:41:00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高拍仪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复函




认办证函〔2017〕18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北京志诚嘉恒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S1010良田高拍仪是否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产品的请示》(京质监局〔2016〕75号,以下简称来函)及后附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来函所述的高拍仪产品,功能和用途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中信息技术设备类扫描仪产品的描述,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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