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城函〔2016〕5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复查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的通知》(建城〔2016〕9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事项
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由申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依据《通知》规定及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按程序报送。
(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重点反映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城市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项目在申报前后人居环境建设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主要做法、获得的成效与经验、宣传推广情况、创新的内容、公众参与情况等。申报材料包括文字和音像资料,以纸质文件和光盘形式报送,一式3份。
1.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材料。
(1)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表(见附表1);
(2)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3)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文件和申报报告(字数在3000字以内,需附电子版);
(4)基本指标体系表(对指标计算过程和数据来源进行详细说明,需附电子版);
(5)4个实践案例报告(案例材料不得同时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需附电子版);
(6)音像资料(时间不超过30分钟);
(7)政府相关文件等资料。需遥感的指标应附DWG电子格式遥感资料,分辨率不小于1米。
2.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材料
(1)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表(见附表2);
(2)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3)申报文件和申报报告(字数在3000字以内,需附电子版);
(4)音像资料(时间不超过10分钟);
(5)政府相关文件等资料。
(二)报送程序。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城市和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至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居奖办公室)。
(三)时间要求。
2016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31日。2017年及以后每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3月31日。
二、中国人居环境奖复查事项
为了引导和持续推进城市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对照《通知》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组织开展中国人居环境奖复查工作。
(一)复查范围。
2015年及以前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
(二)复查要求。
1.自查。已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要认真落实《通知》中的具体要求,努力提高城市人居环境建设水平,对照《通知》进行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填写基本指标体系表,对指标计算过程和数据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2.复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通知》要求,组织对本地区已获中国人居环境奖城市进行全面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报人居奖办公室。
3.抽查。人居奖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复查情况,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
(三)时间要求。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统一将本地区复查报告和各城市的自查报告、指标体系表(包括指标计算说明),以纸质文件和光盘形式报人居奖办公室。
(四)复查结果。
对复查不合格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城市,将撤销其中国人居环境奖称号。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8933661、58933676
传真:010-5893466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邮编:100835
附件:
1.中国人居环 境奖申报表
2.中国人居环 境范例奖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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