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7〕307号《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3-21 22:33:34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价格〔2017〕307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17年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0元、136元和150元,比2016年分别下调3元、2元、5元。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期,各地要认真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农民合理种植,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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