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渔发〔2016〕12号 关于印发《内陆水域生态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陆水域生态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渔发〔2016〕12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渔业主管厅(局、委),全国水警协作会各成员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一步健全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涉渔、涉水域生态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渔业水域生态安全和水上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等有关规定,经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全国水上治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研究决定,现将《内陆水域生态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和全国水警协作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渔政和公安执法合作、促进渔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开展教育培训,采取有力措施,组织辖区内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和水上公安机关切实加强执法合作,深化力量联动和资源共享体制机制建设,确保本规定确定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在查处涉渔违法犯罪案件时得到严格执行。
其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内容,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加强渔政、公安执法行动和案件查处合作,加大对涉渔、涉水域生态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切实提高水域生态执法保护水平。
为不断完善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请各地各单位执行中注意总结提升,及时报送执法动态信息和意见建议,渔政机构和水上公安机关分别报送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渔政渔港监督处和全国水上治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全国水上治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内陆水 域生态违法犯 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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