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通告〔2017〕2号《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全文废止】
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0月1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长江大保护”的有关要求,有效降低捕捞生产对渔业资源的不利影响,切实做好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在长江干流全面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现通告如下。
一、实行时间和范围
自2017年7月1日起,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全面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
二、禁用渔具目录
除继续执行国家现有规定外,长江干流全面禁止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多桩有翼单囊张网、双锚框架张网、拦河撑架敷网、岸敷箕状敷网、岸敷撑架敷网、拦截插网陷阱、拦截箔筌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拖曳齿耙耙刺、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十四种渔具,禁用渔具目录详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告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渔业资源保护和捕捞生产实际,制定更严格的本辖区禁用渔具目录,并适当扩展适用水域。
三、有关要求
长江干流禁用渔具的所有者、使用者须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自行对禁用渔具进行清理、更换和销毁。自2017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禁用渔具。长江干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对辖区水域内渔船携带和使用禁用渔具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的相关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并对使用禁用渔具的渔船,视情全部或者部分扣除当年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对携带禁用渔具的捕捞渔船,按使用禁用渔具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长江干流禁用渔具目录
农业部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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