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通告〔2017〕4号《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于2010年颁布实施了珠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在养护珠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珠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生态优先”发展战略,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现行珠江禁渔期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同时对闽江、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管理作出相应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珠江源以下至广东省珠江口(上川岛-北尖岛联线以北)的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及重要独立入海河流。珠江干流包括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和西江;支流包括东江、北江及西江水系的北盘江、柳江、融江、郁江、左江、右江、邕江、濛江、桂江、漓江、北流河、罗定江和新兴江等;珠三角河网包括流溪河、潭江等;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等;重要独立入海河流包括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韩江、北仑河、茅岭江、钦江、南流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的干流江(河)段。福建闽江及海南省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的干流江(河)段。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相关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执行统一禁渔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禁渔时间和扩大禁渔范围。
三、禁止类型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水域内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强化执法管理,保障渔民生活,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农业部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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