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综发〔2017〕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18-03-07 21:47:5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综发〔2017〕31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汇综发〔2018〕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考核年度(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自2017考核年度起,风险性考核指标分值调整为15分[1];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2]调整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中的相关条款废止。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的通知》(汇综发〔2016〕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所附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 汇管理规定情况考 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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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分值为:10分。

[2] 原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5%+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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