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3-03 03:47:44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规范中医病历书写,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执行以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中医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附件:中医病 历书写基本规 范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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